《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范围内,可以全额扣除。若超出此比例,超额部分则可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税前扣除。这一规定统一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标准,与以往的做法相比有了显著变化。
从财务角度来看,根据2006年10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广告费用作为期间费用被计入“销售费用”科目中进行核算。在新制度下,所有此类费用均需在税前完全列支,并且在期末时转入“本年
利润”科目借方,以此减少会计利润总额。
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指南取消了“预提费用”及“待摊费用”两个会计科目,并明确规定不允许对广告费用采取预提或待摊处理方式。然而,在税法领域内,为了遵循收入与费用匹配的原则,对于那些超过允许扣除比例的部分广告费用,则允许其结转至未来的纳税期内逐步摊销。因此,由这部分可递延扣除的广告费所产生的税收差异,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被视为暂时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