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6 01:41:23
问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自1997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涉及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按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这些进项税金需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进行冲减。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sysxhz@126.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本文链接:https://www.sysxhz.com/s/13136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