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若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不超过45万元),则可享受增值税的暂免征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列在申报表的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并相应地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第18栏=第10栏×征收率3%或5%)对应栏次填列相应的免税额。另外,如果纳税人取得了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例如销售蔬菜、肉禽蛋等免税项目),应将这些收入填列在申报表的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而取得出口免税的收入,则应填列在申报表的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
2.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如果他们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不超过45万元),同样可以享受增值税的暂免征优惠政策。此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列在申报表的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对应栏次,并在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第19栏=第11栏×征收率3%或5%)对应栏次填列相应的免税额。此外,如果纳税人取得了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也应填列在申报表的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至于取得出口免税的收入,则应填列在申报表的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
3. 当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有在税务机关代开或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将税务机关代开或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按征收率3%或5%分别填列在申报表的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或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对应栏次。如果属于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预缴税额的情况,还需同时按第2栏×征收率3%或第5栏×征收率5%计算累加到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对应栏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