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或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需遵循按季度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的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二、未被扣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对于执行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若扣缴义务人未能依法履行其扣缴责任,则依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这些企业应在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前往所得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三、境外转让股权的非居民企业。按照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十五条的规定,当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交易发生在境外时,由获得
收益的非居民企业负责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四、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项目或提供劳务服务时,除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及符合指定扣缴的三种特定情形外,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其企业所得税应基于纳税年度计算,分季度预缴,并在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在工程项目完成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五、出租不动产的非居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并且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或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情况,如果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则应视为该企业在境内设立了机构或场所,需要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