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向职工提供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时,需要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当企业以其生产的月饼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时,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此外,相关的收入确认、销售成本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方式与正常商品的销售相同。
2、对于以外购月饼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情况,则需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中。
1、如果企业选择以自产的月饼发放给员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增值税方面应按视同销售来处理。
2、当企业使用外购月饼发放给员工时: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这意味着即使企业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方面也无法抵扣进项税,而应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