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当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时,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意味着,无论接受服务的是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不同法人之间发生的管理费都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公平交易原则作为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否则,这些管理费将被视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不能扣除的费用。
对于总分公司而言,它们通常不会涉及管理费用的问题,因为它们属于同一个法人实体。因此,总分公司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来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需要单独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与总机构的管理费收入自动抵消。
如果一家公司为另一家公司(包括关联企业)提供了服务,包括管理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那么支付服务费的一方可以将其作为税前扣除项。然而,关联企业之间支付的服务费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或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