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件的规定,任何依附于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即使它们在会计处理中未被单独记录和核算,也应当被视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一部分。因此,这些设备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具体来说,这类设备包括给排水系统、采暖系统、卫生设施、通风系统、照明系统、通讯设备、煤气供应、消防系统、**空调系统、电梯、电气系统、智能化楼宇设备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设备。
此前,这一规定意味着不动产相关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然而,随着政策的变化,现在对于不动产的购入,其进项税额是可以进行抵扣的,这同样适用于供电设备等附属设施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