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实施前违约:
在合同执行之前,如果一方(收款方)因对方未能履行合同而收取违约金,且双方最终未执行该合同,则此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的业务往来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无需开具发票。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可以开具收据,若所在地区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据,则可使用该收据。
2、合同实施过程中违约: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违约情况,并且违约方为供货方(收款方),同时合同内容涉及应交增值税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被视为价外费用,收款方需与货款一同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并计算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收货方(付款方)收取违约金:
当收货方(即付款方)收取违约金时,无论对方是在合同开始前还是合同进行中违约,收取违约金的一方只需向对方提供收据即可。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意味着只有当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行为获得生产经营收入时才需要开具发票。由于收货方得到的违约金并非来源于生产经营活动,故不需要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