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若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税务部门的规定,则其进项税额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规定了哪些情况下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因非正常损失而购买的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
(三)因非正常损失而在产品、产成品中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自用消费品;
(五)上述(一)至(四)项所述货物的运输费用及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指的购进货物不包括那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自用商务用车需满足以下条件:
1. 购入车辆能够取得由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 购车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认证并申报。
3. 购入的汽车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范畴。
4. 所购汽车可同时用于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例如,货车既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又可用于在建工程物资运输;或者货车既服务于应税项目也服务于免税项目,均可抵扣进项税。然而,如果货车仅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则视为用于职工福利,不允许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