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的明确指示,当企业确认销售商品的收入后,若售出商品发生退货,应立即在发生该事件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
如果销售退回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则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对于销售退回的情况,企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
1、对于那些在本年度内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退货,其会计处理相对简单。企业应当按照已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进行操作,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对于在本年度内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货的情况,企业通常需要在退货发生时,对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进行冲减,并相应地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如果该项销售退回涉及到了现金折扣的调整,那么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也应同时进行调整;如果允许扣减增值税额,那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也需要进行调整。
在税务处理上,需要冲减当期的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