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小规模纳税人在初次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时,可享受全额抵减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项政策通常被称为“税控设备”抵减,意味着购买此类设备的支出可以直接用于抵扣当期应缴的增值税额。若本期抵扣金额不足,则未抵扣完的部分可以结转至下一期继续使用。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而言,当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可以按照2%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这相较于常规税率来说是一个较低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