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发票的开具必须遵循特定的时间、顺序和栏目要求,所有联次需一次性完整且真实地开具,并加盖专用发票章。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以下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二)允许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号码顺序正确填写,确保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所有联次应一次性打印完成,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专用发票章。
因此,在开具发票时,收款单位的名称必须与发票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