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时支付的费用,可以通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如果抵扣额超过应纳税额,超出部分可以结转至下一期继续抵扣。然而,对于非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增值税纳税人而言,其支付的费用需要自行承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