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当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时,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这意味着,如果应税服务是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并且这些服务的消费者位于境内,那么接受服务的境内单位或个人就负有缴纳增值税的责任。
具体来说,以下两种情况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当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完全在境外消费时。
(二)当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租的使用完全在境外的有形动产时。
此外,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但未设立经营机构的情况,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应按照特定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这个公式是:应扣缴税额 = 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 税率)×税率。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增值税本身外,还应考虑与增值税相关的城建税和附加税。这些税种通常根据增值税的税额来计算,并随增值税一同征收。因此,在处理跨境交易中的税务问题时,必须全面考虑所有相关税费,以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