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在进行固定资产修理时,应将其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由于这些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因此可以增加其价值,并在剩余的使用年限内提取折旧。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指的是为了恢复固定资产的性能而进行的大部分或全部修理。如果大修理费用没有采用预提的方法,并且支出较大,且收益期超过一年,那么这部分支出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的50%以上;
2.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