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果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进行加计扣除;如果形成了无形资产,则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的规定:
企业在实际开展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如果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还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进行加计扣除;如果形成了无形资产,则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进行摊销。
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政策,并将制造业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通过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