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明确指出,当扣缴义务人将纳税义务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如果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则应视为所得的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需要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果在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那么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并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未分配利润,就不需要对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对于已经分配到股东名下的股利,即使没有实际发放给股东,也应该在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此外,如果股东向企业借款并在年终不还且未用于生产经营,同样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