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其中明确了针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该通知的第一条规定,对于专门服务于老年人的机构所使用的房产、土地以及车船,将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进一步地,第三条规定了“老年服务机构”的具体定义。这类机构主要指那些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生活照料、文化活动、护理服务以及健身等在内的综合性福利服务,并且是非营利性质的组织。这些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以及老年公寓(涵盖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及托老所)等。
综上所述,凡是符合上述条件与规定的养老院,其使用的房产都将享受免征房产税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