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需要判断这些费用是否与研发项目直接相关。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对于研发项目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企业进行的研发费用支出,常常涉及的项目不只一个,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的项目有五项,研发出来的产品如果适用
增值税,其领用的材料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研发出来的产品如果适用营业税,其领用的材料进项税额则不应该抵扣。
(三)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在审核加计扣除时,要将工资发放的名单与企业提供的项目研发人员的名单仔细核对,对于没有在项目研发人员名单内的人员工资,不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
(四)仪器、设备的
折旧费或租赁费。企业发生的设备折旧和租赁费,如果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和用途计提,一般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但并不是所有的折旧和租赁费都可以加计扣除,只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在实践中,由于税务代理人员对企业的研发过程、研发工艺、研发产品不熟悉,该设备是否属于研发专用难以判断。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以加计扣除。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九)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如果企业只取得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的发票,那么只能税前扣除而不能加计扣除。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否则,该委托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十)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应根据合同规定,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