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积分送商品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视同销售货物。对于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促销手段,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同时奖励给客户的积分属于所售商品或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计算销项税额;在客户满足条件凭累积积分兑换另一商品、服务或礼品时(以下简称商品),属于客户无偿取得商品,在企业销售此商品时,也应当计算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