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其次,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则属于
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最后,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
因此,基于上述文件的规定,海砂开采作为矿产资源开采的一种形式,应当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