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当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前往外县(市)进行临时性生产或经营活动时,必须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随后,他们需向营业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以接受相应的税务管理。此外,如果纳税人在外地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时间累计超过180天,则必须在营业地完成税务登记手续。
根据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真实准确地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同时提交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这里的“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涵盖了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生产或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业户以及从事生产或经营的事业单位。
现在,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平台申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这一措施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的税务申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