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费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 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自有小汽车发生的维修费、汽油费,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属于以上不得抵扣范围,那么这些费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