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的计算方式与国内生产的消费品有所不同。在进口环节,需要先计算出应纳的消费税,然后再根据该税额来计算应纳的增值税。这种计算方法与从价征税的消费品有所区别。
酒厂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时,可以按照买价和9%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额。此外,酒厂支付的运费也可以依据运费专票来计算进项税额的扣除。然而,随同运费支付的保险费和装卸费等其他杂费则不得计入扣除范围。如果途中发生非正常损失,导致增值税链条中断,那么这部分损失的进项税额将无法抵扣。
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方式也与直接生产销售有所不同。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那么可以根据该价格来计算纳税;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需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纳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根据消费税相关细则规定,委托加工收回的11类应税消费品,如果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在计算消费税时进行扣除。但是,粮食白酒并不属于这11类可以抵扣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之列。因此,无论委托加工收回的粮食白酒是直接销售还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在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都应直接计入委托加工成本中,而不得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