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
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取得的境外的凭证,原则上可以入账列支。然而,只有当税务机关对所提供的凭证有疑义时,企业才需要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并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认可后,这些凭证才能作为记账核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