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尤其是以资产抵偿债务的方式,是解决企业财务困境的常见手段。《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对此设定了两个核心条件:首先,债务人必须面临财务困境;其次,债权人需要作出一定的让步。
根据新会计准则,债务重组需满足以下条件:债务人处于财务困境之中,例如资不抵债、资金周转不灵、经营陷入困境或连续多年亏损等;同时,债权人必须作出让步,如同意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偿还金额或降低利率等。
在会计处理方面,债权人将抵债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债权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对于债务人而言,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需计入当期损益。具体来说,如果非现金资产为存货,则应视为销售处理,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若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将计入营业外收支;而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该差额则计入投资收益。
此外,债务人还需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