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处理方式有明确规定。具体而言,银行及其金融机构所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本质上是一种通过融物来实现融资目的的活动,实质上属于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针对这类融资租赁合同,可以依据合同中明确记载的租金总额,暂时按照“借款合同”的标准进行计税贴花处理。
进一步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对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包括融资性售后回租),均需统一按照合同中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这一税目,以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来进行计税贴花。
此外,在涉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情形下,对于承租人与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则不征收印花税。这体现了政策对于特定业务模式下税收优惠的考虑,旨在减轻相关市场主体的税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