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新设立企业在筹备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不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成本),需先汇总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从企业正式开始运营的月份起,这些费用应一次性计入当月损益。若某项长期费用无法在未来会计年度带来收益,则其尚未摊销的价值必须全部转入当期利润中。
2、依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在筹建阶段所发生的开办费应在开始生产或经营后的次月起,在接下来的五年内平均分期扣除。这意味着,对于一次性在开业首月摊销完毕的开办费,后续四年内每年将按照相同金额进行税前扣除。此外,企业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当调整相关数据,并建立专门的“开办费税前扣除登记簿”,以便为未来年度准确计算可抵扣金额做好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