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税,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房产税应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此外,《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八条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说明,指出若纳税人拥有多处房产且这些房产不在同一地区,则应按照每处房产的具体位置,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房产税的缴纳。这意味着跨省购置的房产,其房产税也需在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构完成支付。
2、增值税,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纳。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其不动产位于异地并用于出租,那么在进行增值税预缴时,需要先填写附表四第5行的“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部分,随后在主表的第28栏中录入“①分次预缴税额”。这一流程确保了跨地区经营活动中的税务合规性。
3、土地使用税,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企业所使用的土地跨越不同省份或自治区时,应分别向各块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提交土地使用税的申报与支付。而在相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区域使用的土地,具体的纳税地点则由当地税务局决定。因此,无论何种情况,企业都应当遵循规定,在土地所在地区的税务机关完成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工作。
4、印花税的缴纳地点,目前仅有对于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贴花的规定,其他类合同没有对于纳税地点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