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保管期满的会计凭证,原则上应予以销毁。然而,存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已到保管期限,这些凭证也不能被销毁:
(1)如果涉及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相关原始凭证必须保留至所有相关事项完全解决为止。
(2)正在建设中的项目单位产生的会计凭证也需继续保存,直到项目完成。
当会计档案达到其规定的最长保管期限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首先,由负责管理档案的部门与会计部门共同提出销毁建议,并制作详细的会计档案销毁清单,其中包括了待销毁文件的具体信息如名称、卷号等。
其次,单位负责人需要在这份清单上签字确认。
最后,执行销毁前,监督人员需要对照清单核对实际将要销毁的文件;完成后,在清单上记录下监销情况并向上级报告。
此外,对于那些尚未解决完毕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未决事项相关的原始凭证,即便超过了原定的保管期,也应单独归档保存直至相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此类特殊处理后的文档应在相应的销毁清单及保管目录中明确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