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明确规定,以下几类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一)对于购进的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五)因非正常损失而导致的购进货物。
因此,在处理存货盘亏问题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存货损耗属于正常范畴内,则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然而,若损耗是由非正常因素造成,则必须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