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业中,赠送餐饮券的行为尚未构成实际的义务,因此目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当顾客实际使用这些优惠券时,应将其视为销售行为,并确认相应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以下行为被视为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的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内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