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进行了重要调整。具体来说,原有的3年、5年、10年、15年以及25年的五类保管期限被简化为10年和30年两类。这意味着,原先属于3年、5年、10年类别的会计档案现在统一规定为10年的保管期限,而原本15年和25年的会计档案则统一调整为30年。这一变化显著提高了主要会计资料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最低保管期限,从原来的10年延长至30年,而对于其他辅助性的会计资料,其最低保管期限也相应地从10年延长至10年。此外,特别指出,作为发票存根联的会计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其保管期限同样被设定为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