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丢失或被盗发票、流失发票、改版换版次版发票(指对已购买的发票)、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等情况下,需要进行发票缴销处理。
具体来说,纳税人应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两份,并提供发票领购簿、需缴销的空白发票以及税控IC卡(对于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况,还需提交金税卡)。纳税人因注销或变更税务登记而进行发票缴销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注销或变更税务登记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对于因其他情况需要缴销发票的纳税人,应当自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税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票滥用和逃税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