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价销售必须全额开具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涵盖了多种额外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