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客户的礼物在税务处理上需遵循销售原则。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予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进行税务申报。当纳税人无法提供合理的销售额时,可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参考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二)参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三)采用组成计税价格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