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消费税的自产自用场景中,《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对于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需要按照其销售同类商品的价格进行纳税。若该类商品没有明确的市场售价,则需依据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税额。当应用复合计税方法时,计算公式如下: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 × 定额税率 / (1 - 比例税率)。
2、针对委托加工的情况,即由其他方代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依据是受托方销售同类型商品的市场价。如果不存在此类市场价,同样采用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基础。在复合计税机制下,其计算公式调整为:组成计税价格 = 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 × 定额税率 / (1 - 比例税率)。
3、至于进口环节,特别是对于白酒等应税消费品,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其税收计算基于组成计税价格。若实行复合计税方式,则计算公式变为: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进口数量 × 消费税定额税率 / (1 - 消费税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