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则。真实性要求税前扣除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真实的,并且相关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则意味着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和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之间存在关联,并且具有证明力。
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在从境外购进货物或劳务时发生的支出如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而言,企业应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