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以下改制企业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