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4 23:42:25
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明确,如果纳税人不慎丢失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凭借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对于仅丢失了抵扣联的情况,纳税人可以使用发票联的复印件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同样地,如果只遗失了发票联,那么可以用抵扣联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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