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4 23:41:54
问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办法》第三十六条,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若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则超出部分的
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然而,如果集团公司能够提供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有效证明文件,并且其下属企业使用由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那么这部分利息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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