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有多种形式,包括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具体到每个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来核定的。对于那些无法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情况,可以选择按次纳税。
对于选择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他们需要在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进行申报纳税。而那些选择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则需要在期满之日起的5日内预缴税款,然后在次月1日起的15日内完成申报纳税,并且结清上月的应纳税款。这一规定确保了税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也给予了纳税人一定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