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赠送库存商品的行为需要缴纳税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予其他单位或个人,等同于销售货物。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且价格明显偏低,或存在本细则第四条所述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情况,应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采用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依据;
(二)参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三)依据组成计税价格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