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业户(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时,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回原地后进行纳税。如果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必须回到原地补开。对于擅自携带发票外出并在经营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所携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逐联注明为“违章使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