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特定行业外,企业冠名发票的印制将受到严格控制。
2、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纳税记录良好、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等四项条件。
3、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一律不许可企业冠名发票印制。
4、从2015年2月4日起,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
5、用票单位可在办税服务厅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用票单位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6、发票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印有用票单位名称发票,确保用票单位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