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当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价格显著偏离正常水平,且缺乏合理的商业动机时,或者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但无销售额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以下顺序来确定销售额:
1. 依据纳税人最近时期内提供的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进行确定。
2. 如果无法获取纳税人自身的数据,则参考其他纳税人在同一时期内提供的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来进行估算。
3. 若上述方法均不可行,则采用组成计税价格作为替代方案。该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 (1 成本利润率),其中的成本利润率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的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