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可以准予扣除。这意味着,工会经费是按照工资总额的2%部分进行扣除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来说,这些条件包括:首先,必须开具工会缴款单;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内,可以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