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明确指出,当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法定标准时,由此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说,金融企业的这一比例上限为5∶1,而其他类型的企业则为2∶1。然而,如果企业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交易活动遵循了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那么它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被允许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