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的税前扣除上限为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可以予以扣除。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进一步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出部分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