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4 17:41:53
问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销售不动产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上,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的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若无房屋产权证书,则可不填写)。同时,在“单位”栏中需注明面积单位,并在备注栏内详细注明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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